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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揭露反貪腐最佳企業,有5家是新加坡上市公司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作者】 Stanislaus Jude Chan
【資料來源】 The Edge Singapore
【發佈日期】 2018年 8月 28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東協企業誠信揭露評比,最佳的前11名中有5家是新加坡上市公司,分別是金光農業資源、勝科工業、新航工程、新加坡航空,以及新加坡電信。
這份評比是由ASEAN CSR Network (ACN)、新加坡大學商學院的治理、機構與組織中心(CGIO)在8月27日所發表的聯合研究。
該研究檢視了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與泰國的市值前50大公司,評估他們對反貪腐相關措施公開揭露程度。
雖然在企業誠信揭露的最高等級裡,以新加坡上市公司占多數,但是在所有公司揭露比率上,新加坡持續落後泰國。
2018年研究中,以泰國67%揭露比率最高,這項在2016年開始進行的研究,當時泰國得分為57%。
同時,新加坡的得分是55%,位居第二,比起2年前的47%有所進步。
菲律賓與馬來西亞同樣是53%,印尼則進步了12%,達到51%。
ACN的董事長Yanti Triwadiantini說,「看到這5個東協國家在揭露反貪腐的政策與實務運作,以及公司努力改善這個前線上有所進展,令他感到振奮。這次的研究發現顯示,每個國家的公司治理守則,都會影響到公司年報及行為守則的揭露品質。」
她呼籲政策制定者與公司,以這個正向發展的動能為基礎,建立「持續提升公司揭露與透明度的水準,以對抗東協區域內的腐敗。」
儘管過去兩年間,東協最佳的上市公司在公司反腐的揭露上取得全面進展,但是外界仍擔心缺乏安全機制與實務作法,尤其在組織與外部的代理商與供應商打交道時。
這5個國家都有同樣情況,針對代理商與供應商等外部機構,有關落實反腐政策成效的揭露,公司持續保持最低分。
2018年的研究發現,公司反腐政策明確地運用在代理商的揭露比例是16%,而供應商是29%。
根據ACN與CGIO,將外部利害關係人納為公司反貪腐政策的一部分,跟阻止腐敗的重要性不分軒輊,因為供應商的回扣是組織內常見的行賄模式。
新加坡上市公司吉寶,轄下的吉寶離岸與海事公司(Keppel O&M),去年12月被罰款美金4.22億元(5.7億元新幣),原因是前代理商Zwi Skornicki在Keppel O&M於巴西進行的幾個專案中行賄。
這筆賄款Keppel O&M內的主管事先知情並且核准。
CGIO的主管、副教授Lawrence Loh說,「在不同文化與運作實務的背景下,欲產生嶄新的全球商業風貌,擁有共通的企業誠信標準是十分重要。」
他說,「雖然近年來整體表現已有所進步,但欲達成全面誠信的關鍵挑戰,主要仍有賴於公司如何與外部代理商與供應商打交道。」
【網址連結】
https://www.theedgesingapore.com/5-listed-companies-among-asean-leaders-anti-corruption-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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