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美國公司機構投資人扮演之角色
【作者】Betsy Atkins
【資料來源】Forbes 
【發佈日期】2019年 1月11 日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邱明志委員
【簡介】

最近的立法活動、證管會(SEC)代理投票圓桌論壇以及代理投票顧問機構活動,都提出了若干對公開發行公司機構投資人角色的思考。過去投資人的投票行為,算是與長期報酬極大化的目標吻合。但是狀況正在改變。

最近英國學術界發佈一份報告,名為「公司的未來:朝向人道的企業」(The Future of the Corporation: Towards Humane Business),引發了任職於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法律事務所,David A. Katz與Laura A. McIntosh兩位發表意見,他們認為這些非常英國式的概念是否很快會適用在美國。在美國,公司的目的就僅是極大化股東價值,這個目的很清楚。

該篇英國學術報告建議,公司應該宣示其目的,若其目的影響社會運作,就應該納入管理,以便能與社會目標對齊。

儘管在美國尚未見到這種徹底翻轉公司角色與監理角色之型態,但已經見到,股東除了關注公司所創造的經濟價值之外,也日益對公司提倡的價值感興趣。

由於美國資本市場的集中性,80%是由機構投資人所持有,當代理投票時,基金經理人與公司治理專家(此指代理投票顧問機構)對這些投資人有顯著的控制力。證管會知道這一點,正非常仔細審視代理投票程序。

最近一次證管會的代理投票圓桌論壇,並沒有決定要對代理投票顧問機構加強監管,因為覺得負擔過重且成本太高。參與座談的來賓之一、前參議員Gramm主張對那些投票者或投票的建議者,要降低他們的安全港範圍(按:安全港〔safe harbors〕指允許歐盟和美國雙方企業與個人能流通資料的原則)。他的理由是投票者與投票顧問的長期經濟價值目標或許跟投資人未必一致,他們也許看短期,並考量更多的社會目標。

除了證管會舉辦的活動以外,美國立法機關有三項法案或已通過、或正在研議,內容都是要改變看待美國公司的方式。華倫(Elizabeth Warren)參議員提出問責資本主義法案(Accountable Capitalism Act),目標是將美國大型公司由聯邦管理。另外兩個兩黨均支持的法案,公司治理改革與透明法(CGRTA)在2017年12月通過、公司治理公平法(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Fairness Act)在2018年6月實施。這兩個法案對代理投票顧問機構進行追加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其之問責。所以說儘管證管會改革遲緩,但立法機關並非如此。

所有權集中有很多效益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允許機構投資人運用他們的投票權來推動企業的社會議題,也有其危險。

Katz與McIntosh建議,公司應該繼續維持追求股東價值最大化的單一目標。股東可以在獲利出場後運用這些收益,以各種方式投入選定的議題,包括他們想推動的社會議題。他們建議而作者也同意,股市投資與試圖促成社會改變是大不相同的兩件事。機構投資人仍舊是大街上一般投資人(Joe Investor)的投資管道與守護者,而且假定懂得一般投資人想要什麼樣的社會變革,是危險且令人憂心的。把股東價值極大化當成投票的單一目標,才是公司治理恰當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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