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監理機關告訴基金經理人:讓我們瞧瞧你們如何讓公司負起責任

【作者】    Emily Horton
【資料來源】    Financial News
【發佈日期】    2019年 10月 24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基金經理人將來必須詳細解釋他們致力於公司治理的實際成果,包括是否按照監理機構所提,新的一套英國治理原則來決定買進或賣出股票。

看管公司治理及審計業的財務匯報局(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簡稱FRC),在10月24日發佈了新的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Stewardship Code)。

今年初FRC提出計畫後,加強版的守則隨後出爐。早先之前,京曼爵士(Sir John Kingman)這位倫敦的顯貴,受監理機關之託進行一項獨立檢查,建議若規範不夠紮實,就該捨棄。

新守則將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簽署新守則的基金經理人須編製一份年度「成果」報告,列舉他們的公司治理活動與活動結果,及這些結果是正面或負面。

FRC在聲明中說:「簽署者的報告將顯現前一年實際作為及結果,包括與其投資的公司議合、他們的投票紀錄,以及如何保護與強化其投資價值。」

監理機關說,年報舉的例子「應該平衡報導,包含預期成果未達成、或尚待達成的例子。」

基金經理人將來也必須概括描述,是否針對一些議題—範圍自執行長薪酬到氣候變遷,努力去要求公司,從而決定買進、賣出或持有特定股票。

該產業的商業公會—投資協會(Investment Association,簡稱IA)的公司治理及盡職治理總監Andrew Ninian說:「最明顯的改變來自於新的報導要求,這使得投資經理人展現他們與公司議合所帶來的確實改變,允許存戶和投資人代表投資經理人,評判他們所交付的成果。」

愛瑪士投資管理(Hermes Investment Management)的執行長Saker Nusseibeh說:「新守則清楚表明盡職治理不再是輔助性的投資活動,而是投資程序中各方面的核心…我們為FRC在這個議題上帶頭來做而喝采。」

由於固定收益、私募股權及基礎建設資產管理有明顯成長,盡職治理守則也期待公司要揭露,如何將守則運用在各種不同類別的上市權益證券。FRC想要投資人在全球實施這份守則,而非只對英國公司。

2008至2009年的金融風暴後,英國盡職治理守則是全世界第一個推動改善股東監督公司的規則。雖然該守則對基金經理人不具強制性,但普遍得到遵循,因為其採用「遵循或解釋」原則,即公司若不遵循守則,就必須向其投資人及監理機關解釋原因。

強化後的綱領基本上是按照京曼2018年的檢查報告,大體而言對FRC提出了嚴厲批評—雖非專門、但多半是針對,被視為審計業監管失靈的教訓。

京曼在報告中說:「守則應該關注結果與效能,而不是作政策聲明。如果達不到,守則只是維持樣板式報導,那就應該認真考慮是否廢除。」

京曼也呼籲FRC要被更有權力的監理機關取代,這個改組正式進行中,最近聘僱及任命新的主席及執行長就是記號。

FRC的新主席狄傑曼斯(Simon Dingemans)說,修訂後的盡職治理守則會讓投資人,諸如退休基金「看到這些代表它們的投資活動,是否按照它們的需求和觀點行事。」

監理機關的新執行長湯普森爵士(Sir John Thompson)形容守則「逐步改變了投資人、顧問的期待,及它們為了存戶和領取退休金的人,如何來管理投資。」

【網址連結】

https://www.fnlondon.com/articles/regulator-tells-fund-managers-show-us-how-you-hold-firms-to-account-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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