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英國盡職治理守則將ESG要素與氣候變遷置於有效管理核心

【作者】    Nick Graves
【資料來源】    Lexology
【發佈日期】    2019年 11月 11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財務匯報局(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簡稱FRC)最近發佈了2020年英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UK Stewardship Code 2020),進一步證明ESG要素成為投資主流議題。新守則的前言部分清楚闡明:「環境,特別是氣候變遷及社會要素,還有治理,在投資人評估進行投資決策及實施盡職管理時,已然成為重大議題。

FRC把盡職治理定義為負責的資本分配、管理與監督,為客戶與受益人創造長期價值,導向經濟、環境與社會永續效益。雖然在名詞上已有定義,但通往有效盡職管理的途徑上,新守則並未侷限於單一方法。

適用於資產所有人與資產經理人的新守則,包含了12項原則,另外還有6個原則是針對服務提供者。每個原則都富有對報導期待的支持,讓簽署守則者瞭解盡職治理報告內應包含的資訊。這個結構與不同於英國公司治理守則所採行的 (由原則與細則所構成)。

新版盡職治理守則將取代2012年的版本。

新守則如何處理ESG要素?

原則七要求簽署者要「系統性地整合盡職治理與投資,包括重大的環境、社會與治理議題,以及氣候變遷,以完成責任。」

特定的ESG報導期待是什麼?

構成對原則七報導的期待,要求簽署者:

投資在持有前、持有到脫手期間之監督,應揭露投資評估的優先議題。這應該包括他們認為重要的ESG議題。

解釋:
   

  • 不同的基金、資產種類和投資區域,盡職治理和投資整合不同之處;

如何確保:
  • 投標書包含整合盡職治理與投資的要求,涵蓋重大的ESG議題;
  • 在委託管理合約的設計和獎酬,包含要求整合盡職治理及投資,且與客戶和受益人投資期間一致;或
使用程序:
  • 整合盡職治理與投資,包括重大ESG議題,與客戶和受益人投資期間一致;及,
  • 確保服務提供者已收到清楚、可執行的準則,有助於盡職治理與投資的整合,包括重大ESG議題。

簽署者在應用守則時,還有其他什麼應該要考慮的?

除了上述事項,2020年英國盡職治理守則的簽署者,還需要考慮下列事宜:
   

  • 英國公司治理守則與其他治理守則的有效應用;
  • 董事責任,特別是他們應遵循的2006年英國公司法第172節的事項;
  • 資本結構、風險、策略與績效;
  • 多元性、薪酬與員工利益;
  • 審計品質;
  • 環境與社會議題,包括氣候變遷;以及
  • 遵循公約與契約。

新守則何時開始生效?

新守則將在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果組織想被列入第一批的簽署名單,必須在2021年3月31日以前,將盡職治理報告提交給FRC。2012年盡職治理守則的簽署者,如果想要繼續列入新守則的簽署名單,則需提交新的盡職治理報告,內容須符合FRC在2020年版英國盡職治理守則內所臚列對報導的期待。

金融行為監理總署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簡稱FCA)在2020年盡職治理守則實施後,將繼續與FRC合作。當新守則生效,它會考慮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讓監理架構可持續支持有效的盡職治理,內容詳見FCA 回應聲明 19章7節(FCA’s approach FS19/7)。

對開明股東價值有什麼意義?

FRC所定義的盡職治理和構成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172節的「開明股東價值(enlightened shareholder value)」,兩個概念之間並無正式直接的關聯。然而,相似的部分卻明顯。如果未來要重新檢討公司法第172節的話,似乎很清楚地會更強調這節,朝ESG要素和氣候變遷前進,縱使運用了不同的產生方式。

【網址連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4c96ffc5-bbf1-4d8c-b61d-235205ec8b7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