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組織呼籲延後實施第二次股東權利指令

【作者】    Drew Nicol
【資料來源】    Securities Lending Times
【發佈日期】    2020年 4月 15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有11個貿易協會聯合寫信給歐盟,要求延後12個月實施第二次股東權利指令(Shareholder Rights Directive,簡稱SRD II)按目前時程,9月就要實施SRD II。

SRD II目的是藉由改變公司治理規範,來影響證券借貸市場,包括要求資產經理人向機構投資人揭露如何運用代理投票顧問機構,以及向主管機關公開它們的證券借貸政策。

根據新規範,按證券借貸合約規定,任何融券股票(lent shares),欲在股東大會投票,也必須先強制回補。

SRD II的主要目的是打擊投票權的濫用,過去曾透過幾種方式進行,包括在公司重要行事曆之前,經由借券來影響公司投票結果。

經過多年的起草與移植,接受監理的單位預計在9月前要達到規範裡最基本的要求。

然而這些貿易協會表示,新冠病毒疫情造成了營運普遍中斷,先前對他們的會員是否能夠在到期前達到要求之憂心更形加劇。結果他們表示「難以、或幾乎不可能在9月3日的最後期限前實施。」

上週送出簽署信的單位,包括國際證券借貸協會(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Lending Association)、歐洲金融市場協會(Association for Financial Markets in Europe),以及證券市場實務團體(Securities Market Practice Group)。

其他簽署者還包括歐洲銀行聯盟(European Banking Federation)、全球管理人協會(Association of Global Custodians)、歐洲中央證券保管協會(European 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ies Association)、歐洲儲蓄與零售銀行團(European Savings and Retail Banking Group)、金融市場經紀人協會(Associazione Intermediari Mercati Finanziari , ASSOSIM) 、法國專業人士註冊協會(the Association francaise des Professionnels des Titres, AFTI)、歐洲合作銀行協會(the European Association of Co-operative Banks)以及歐洲發行公司(EuropeanIssuers)。

在概述暫緩理由中,這些組織解釋說,需要12個月「是為了確保SRD II的實施不會與股東會和分派股利高峰期撞期,這會對所有利害關係人造成更進一步的不利影響」。

該團體指出,這些考量點與選擇9月為最後期限的理由一致。

諸協會承認,當歐盟監理時間表已載入法律,申請延後在實務上涉及冗長的立法程序。所以,只要是等同於非正式延遲的「等效替代措施」他們都歡迎。

歐盟主管機關類似行動的前例,從疫情發生以來就加強了好幾次,包括最近的證券融資交易規範(Securities Financing Transaction Regulation)由於疫情相關營運中斷,延後3個月實施。

【網址連結】

http://www.securitieslendingtimes.com/securitieslendingnews/regulationarticle.php?article_id=22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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