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新的代理投票綱領是否會讓顧問機構的投票複雜化?

【作者】    Ginger Szala
【資料來源】    Think Advisor
【發佈日期】    2020年 7月 23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何佩諸委員
【簡介】   
當代理機構實施關於代理投票顧問機構責任的補充性指引時,除了根據美國證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讓代理投票「更加透明」的規範外,他們在7月22日又從SEC那獲得進一步指示。

證管會對這些顧問機構的指引,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刊登後就生效,是對1940年投資顧問法(Investment Advisers Act)下的第206(4)-6條受託規範進行增補,內容是有關顧問代表客戶對公司提案投票的職權。SEC說,這份指引「將協助投資顧問依據這些對證交法下徵求規範之修訂,履行其代理投票責任。」

根據SEC表示,補充性指引應會協助顧問機構「評估如何考量發行公司對代理投票顧問建議之回應,這在證交法徵求規範修訂之後,對投資顧問而言會變得更易於取得。此包含投資顧問運用代理顧問投票機構的電子投票管理系統的環境,以所提出的投票建議『預填』顧問者的選票或對投票執行服務。」

但是Cipperman Compliance Services認為,「當你完成所有監理要求時,SEC會要投資顧問不再允許代理投票顧問機構預填選票。相反地,顧問應該評估代理提案的內容以及登記人/發行公司的回應,而非盲從的在自動預填的選票按下『送出』指令。」

根據投資顧問協會(Investment Adviser Association,IAA)的理事長兼執行長Karen Barr說,他們對這個結果也不滿意,「雖然SEC在22日採行的最終代理投票規範與新綱領,是回應多方批評(包括IAA)而修正過的,但是我們仍認為,SEC這次提出的不是好的政策。他們反而在公司治理上倒退一大步,而且讓投資顧問更難以運用代理投票顧問機構,代表其客戶來履行他們的代理投票責任。」

Stark & Stark法律事務所的律師Trina Glass說,雖然SEC在過去幾年一直想要更透明,但是這份指引可能會把事情搞的更困難:「顧問業者將不停的搜尋會影響其如何投票的資訊,」她告訴ThinkAdvisor。「比如,若發行公司在提交期限前提出一些額外資訊,顧問被合理期待在執行投票權前要考量這些資訊。如果做不到,也可能就是顧問業者不能以客戶最佳利益投票的疏失。」

然而,「只因為發行公司提出額外資訊,並不能代表資訊就是有用的、允當表達或完整的。顧問業者也需要時間來合理地考量及分析新資訊,並決定這是否會影響他們投票。在不保證顧問業者有合理的時間去評估所有資訊下,我認為或許也會損害顧問代表客戶最佳利益投票的能力。因此這是有問題的。」

主管機關當日全盤主導的行動是採行代理投票程序規範—列出並調整對代理投票顧問機構的規範。SEC說,修訂規範可確保代理投票顧問業的客戶「收到更透明、正確與完整的資訊,作為投票決策之用,而不會有過度負擔的成本或延遲—這些對於及時提出代理投票建議,可能會產生反效果。」

特別的是對第14a-2(b)(1)和(b)(3)條規範的修訂,這兩條是對代理投票規範的資訊和提交要求提供了免除規定。

為了能倚仗這些免除條款,從2021年12月1日起,代理投票顧問業必須達到這些程序要求:1)具體說明任何利益衝突;2)採行及具備公開的明文政策與程序,以確保身為投票對象的登記人,在投票前能夠早發出資訊;3)提供客戶一個機制,讓他們可合理期待看到登記人(他們是此建議的對象)在股東會前及時提出關於代理投票建議的所有書面聲明。

「代理投票建議的修訂…比起先前的草案是更加地以原則性為基礎、規定性較少的。」Mayer Brown法律事務所的Laura Richman說,「此次修訂對於代理投票顧問機構常仰賴的代理投票規範,在資訊與提交要求的某些免除方面增加了條件。」

「代理投票顧問機構所仰賴的資訊與提交上有條件的免除,將可能改變某些他們在其營運模式所運用的實務作法。」她說,「還有,這份未能揭露關於代理投票建議重大資訊的表達聲明,可能會產生誤導,這或許會讓代理投票顧問機構重新評估他們所揭露的利益衝突類型。」

【網址連結】

https://www.thinkadvisor.com/2020/07/23/does-new-sec-proxy-guidance-complicate-voting-for-advis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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