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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發佈新的董事行為綱領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資料來源】 The Star
【發佈日期】 2020年 7月 31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Securities Commission,SC)發佈了新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行為綱領,加強董事會治理及監督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SC的主委Datuk Syed Zaid Albar說,新綱領考量馬國演進中的公司治理風貌、從SC執行違反公司治理監理工作所學到的教訓,以及需要確保馬國的治理架構維持攸關與有效性。
他在聲明中說:「履行受託責任之時,董事對公司擔負揭露、誠實、坦蕩、以及公司利益高於自身利益之責任。」
該綱領是根據公司治理策略優先事項(Corporate Governance Strategic Priorities,2017-2020)特別是用來尋求促進馬國公司董事正當履行受託責任。
針對公司集團結構內董事會的職責,該綱領提出了指引,並且要求建立整個集團通用的架構,尤其是能監督集團績效及落實公司治理政策。
這些綱領的實施,是馬國反貪特別內閣委員會(Special Cabinet Committee on Anti-Corruption,JKKMAR)在2019年核准的措施之一。
該綱領自7月30日起生效,除了第五章集團治理到2021年1月1日才實施。
根據該綱領,做為董事會之一員,董事必須按正當目的,以該公司最大利益的善意來行使職權。
身為股東代表而被任命的董事,必須按所擔任董事公司的最大利益來行事。
綱領說:「依公司最大利益行事及對提名者責任兩者之間,若有任何衝突情事,董事不該將公司最佳利益置於提名者之下。」
SC說,在指導和管理公司業務與事務上,董事必須以合理的注意、技能與勤勉來行事。
董事必須維持充分了解企業,並掌握攸關企業的發展,以確保有效履行職責。
董事必須確保關鍵交易或重大決策,都由董事會開會來審慎決定。
該綱領表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必須建立政策與程序以管理潛在利益衝突狀況,包括任何董事與公司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以及上市公司與子公司之間。
【網址連結】
https://www.thestar.com.my/business/business-news/2020/07/31/sc-issues-new-guidelines-on-conduct-of-dire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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