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碳抵換、氫能管理法 淨零轉型法令將大翻修

03-31  CSR@天下

淨零轉型牽涉到許多法令的修訂,除了正等待行政院審查、由環保署提出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要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各部會盤點,還包括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能源管理法、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交通運輸相關稅賦優惠與碳排標準等,為淨零轉型提供法規依據。

壹、強化氣候法制基礎

因全球氣候變遷情勢嚴峻,國際產業供應鏈對減碳要求持續增加,為降低對我國不利衝擊,同時推動能源及產業轉型,政府進行法規盤點,除應接軌國際規範外,並讓國內減碳工作有所依循。行政院優先檢討減碳基礎法制,將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同時完善再生能源、能源管理、運輸及住宅等相關法令,並藉由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引導產業轉型,以兼顧環境及經濟永續發展。

一、「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環保署已於 111 年 2 月 7 日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目前進行審查中,預定 111 年 4 月送立法院審議,並將加速推動完成修法。此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 2050 淨零排放目標入法

為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我國在 2015 年就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當時是依照巴黎協定,以本世紀末溫升不超過 2°C,於法律明定國家長期減量目標為民國 139 年(205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民國 94 年 (2005 年)的 50%以下。後續政府陸續訂定溫室氣體減量階段管制目標及推動各項減量工作。然而全球對抗氣候變遷的腳步愈來愈快,並以控制溫升 1.5 °C 為目標,加速於 2050 達到淨零排放。我國與國際同步,因此啟動「溫管法」修法,修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將國家長期減量目標修改為 2050 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國際間超過 130 個國家及歐盟已經宣示 2050 年要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其中德國、英國、日本、韓國等已於法律明文納入減量目標。本次修法將國家長期減量目標修改為 2050 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除具對外宣示作用外,並可降低產業獨自面對來自國際壓力,同時強化各級政府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以更多元作為處理淨零議題,

(二) 提升減碳治理層級氣候變遷涉及許多部會權責,本次修法提升層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分工或整合因應氣候變遷重大政策與相關工作。行政院永續會是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政務委員擔任執行長,部會首長擔任機關委員。除原有永續發展目標(SDGs)工作小組,並已設置「氣候變遷與淨零轉型」專案小組,由永續會執行長負責督導。未來將強化運作功能,提升治理效能。

(三) 穩健實施碳定價「碳定價」是國際間認為有效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工具,而部分國家搭配採用徵收稅或費,有些則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隨著歐盟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草案,啟動國際間對碳關稅的重視。未來倘若我國無實施碳定價相關政策,未來產品出口時將被要求出口國要求繳交碳關稅或相關費用。因此本次修法健全我國碳定價,做法如下:

1. 徵收碳費,專款專用碳費徵收對象將考量排放源類型、國家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分階段逐步推動實施。未來費率訂定除考量產業競爭力,也將鼓勵碳費徵收對象提出自主減量計畫,設定符合國家減碳路徑的減量目標,經核定後將可適用優惠費率,引導產業加速投入減碳工作。碳費用途將專款專用於溫室氣體減量、發展低碳、負排放技術,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2. 穩健推動碳交易

由於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源集中,前 30 大排放源即占製造業總排放量 70%,現階段實施「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會面臨流動性不足、市場過度集中的問題。為穩健推動碳交易,將持續鼓勵企業採行自願減量給予減量額度(Carbon Credit),建置交易平台提供予有減量責任或需求者,以減碳績效有價化帶動企業加速轉型。且為達有效減碳及使產業能以合理價格取得抵換額度,初期不以金融商品形式推動。因應巴黎協定國際合作機制推展,我國將持續掌握規則書相關規範,研析透過國際合作共同減碳可能性與策略,適時導入以降低國內減碳成本。

(四) 建置碳盤查法規與系統因應眾多企業碳盤查的需求,環保署已進行修訂溫室氣體盤查指引,並將於 2022 年上半年提出,以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輔導;修法中條文已對於應盤查對象、查驗機構規劃採「分級管理」,讓有企業可選擇國際認可或國內的查驗機構。

(五) 訂定效能標準,推動產品碳足跡及綠生活標章擴大提升製造、運輸及建築部門能源效率係邁向淨零的關鍵策略。將參考國際及各領域技術發展,適切訂定效能標準,加速減碳。此外也將延長生產者責任,透過指定產品計算碳足跡並標示,引導綠色生產。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由能源、製造、建築、運輸、農業、環境等六大部門推動執行。各部門為達部門減量目標,將訂修永續、低碳或零碳相關標章,如綠建築、綠色餐廳、低碳旅店等,讓民眾容易了解並實踐「全民綠生活」,經由行為改變,深化社會淨零轉型。

二、 推動「能源管理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與「電業法」修法作業,持續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完善綠能發展法制環境

(一) 推動「能源管理法」修法作業,提升能源效率在既有針對能源大用戶節能要求、用電器具能效管理等管制措施外,將再透過強制能源供應業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協助地方政府等團體精進規劃能源管理措施及效益分析;並透過提高罰緩、公布違法名單等方式,促使業者遵守節能規範。

(二) 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與「電業法」修法作業,完善綠能發展法制環境,提升儲能建置誘因:

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減少再生能源設置空間限制並增加利用彈性,就不同再生能源特性設定不同程序及調整機制,以加速行政作業,增進再生能源量能與擴大設置。
2. 電業法明確儲能設施定位,建構儲能商業模式(如;容量市場或輔助服務交易),提升儲能建置誘因;並持續精進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設程序,以利再生能源之設置。

三、 建立碳捕捉與封存管理制度

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授權建立碳捕捉與封存管理制度,明確主管機關權責,並透過推動沙盒計畫本土試驗實證場域,以研究計畫先行排除相關法規限制,驗證封存安全性,取得監測數據,作為子法修訂依據。

四、 配合氫能發展需要,訂定氫能管理專法

因應淨零轉型無碳燃料需求,短期先透過「能源管理法」明確授權指定能源產品管理範疇,作為未訂定專法前管理之依據,長期則視國際氫能技術發展與國內使用規劃,推動氫能管理專法立法作業,針對氫能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之經營許可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程序、設施設置條件、安全要求及無碳燃料認證等事宜進行規範。

五、 建築相關法規修正盤點

(一) 提升新建建築物中央空調設計效率檢討修正「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管制提升新建建築物中央空調設計效率,避免超量設計。

(二) 提升新建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為提高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效益,將持續滾動檢討外殼節約能源設計相關規定。

(三) 強制新建建築物增設太陽能光電為推動淨零排放、增加綠電占比,將研修訂定新建建築物增設太陽能光電相關規定。

六、 加速運具電動化之法規環境
透過檢討電動車稅賦優惠(含車用關鍵零組件)、車輛耗能與碳排法規加嚴,加以結合碳費徵收,以加速電動車普及。

貳、推動實施綠色金融

鑑於金融機構具有集結社會大眾資金並進行管理及投資運用之功能,係引導整體社會重視永續發展的關鍵力量,促使近年來越來越多經濟體將永續金融納入各國金融發展政策。

為引導金融業及企業重視氣候變遷議題及永續發展,金管會於 2020 年 8 月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起,以 8 大面向推動,包括授信、投資、資本市場籌資、人才培育、促進綠色金融商品或服務深化發展、資訊揭露、審慎監理、國際鏈結及誘因機制。

又為協助企業及早因應訂定其減碳目標及進行溫室氣體盤查,金管會於 2022 年 3 月 3 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採分階段推動方式,要求全體上市櫃公司於 2027 年前完成溫室氣盤查,於 2029 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查證。

公私協力合作建構生態系為推動永續發展之願景,期能建立促進金融市場有效運作之架構及基礎,提升資訊透明度,以及引導金融市場因應氣候變遷之潛在風險與掌握商機,以引導資金支援綠色及永續發展產業。此外,透過金融機制引導企業及投資人重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議題,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綠色及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一) 未來推動重點

持續精進推動綠色金融因應國際積極推動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趨勢,以及配合國家政策達成 2050 年淨零排放,金管會將持續精進推動「綠色金融行動 方案 2.0」,促進金融業及產業強化氣候韌性,均衡落實永續發展目標。

(二) 規劃辦理永續金融評鑑

為提升金融業主動因應及掌握 ESG 及氣候相關風險與商機的誘因,金管會規劃對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永續金融評鑑,期望藉此促使金融業積極審視自身面臨氣候變遷及 ESG 相關之風險,強化金融業因應能力並培養韌性。目前已請金融研訓院邀集金融週邊相關單位共同研議評鑑機構、評鑑方式及首波適用對象等,預計於 2022 年底前對外宣布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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