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最新動態:公司董事可能有義務要評估政治風險

【作者】J. Michael Showalter、Amy Antoniolli、Duncan M. Weinstein
【資料來源】National Law Review
【發佈日期】2025年 4月 1日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謝靜慧/本協會前秘書長
【簡介】    

目前,世界充滿了不確定性。由政治變遷所帶來的風險主導著新聞頭條,也對公司、其顧問及其利害關係人的許多決策產生高度影響。

當然,企業即使在動盪的環境中也想取得成功。成功需要適當的規劃,而規劃有助於提升可預測性。良好治理可以協助減少對企業的負面影響,確保董事掌握充分的資訊,能及時評估是否遵守法律義務,以及履行他們對企業、員工、利害關係人的職責。

德拉瓦州法律規定董事有義務,要採取足夠的措施評估公司的法律遵循。當董事未能充分監督公司營運和法律遵循時,就會有所謂的「Caremark責任」(Caremark liability)。以下,我們將說明Caremark責任所指為何,以及如何適用於評估政治不確定的環境,並列舉六個步驟,讓公司可以適當管理風險。

Caremark責任的定義

Caremark責任一詞得名於1996年《In 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的代位訴訟判決,該判決確立了德拉瓦州註冊的公司董事,有責任確保公司內建立適當的資訊與報導系統。

Caremark案源自於Caremark International的股東訴訟,他們主張因Caremark員工違反多條適用於該醫療保健供應商的聯邦法與州法,造成該公司遭受聯邦郵政的詐欺指控,因而股東連帶受到損害。在之後的認罪協商裡,Caremark同意賠償各方近2.5億美元。Caremark的股東針對該公司董事提起了代位訴訟,所持理由是,董事因未能積極監控公司績效,而違背其對股東的注意義務。

根據德拉瓦州法律,Caremark責任的關鍵點包括:

*監督義務:董事必須透過善意作為來監督公司營運,並確保遵守所適用的法律與規定。
*建立系統:董事應建立和監控系統,以提供公司遵守法律義務的即時與正確的資訊。
*義務違反:若要主張違反Caremark義務,原告必須證明董事完全沒有落實任何報導或資訊系統或控制機制,或者在有建立該系統的狀況下,卻刻意忽視監控或監督其運作。
*責任門檻高:主張違反Caremark義務,需要證明董事有惡意或蓄意忽視其職責的證據。
*善意作為:董事若能證明他們是善意作為地履行其監督責任,縱使現有的系統不盡完善,通常仍會受到保護。

Caremark責任強調,董事積極與勤勉監督以預防公司不當行為的重要性、並證明董事是基於善意。在Caremark之後的案件強調,唯有當董事忽視其對公司義務時才需負責,而非當其經營決策造成「非異常的財務困境」。

雖然很難提起Caremark訴訟,但還是有可行性的,因此可能會產生高昂的辯護費用。

Caremark會是「ESG訴訟」嗎?

兩者確有相關。自2024年十一月大選以來,關於環境、社會與治理(ESG)活動的討論就很常見,公司是否應該撤回先前承諾的議論常出現在新聞頭條。Caremark的訴訟與經常被歸為「ESG訴訟」的訴訟有所不同。「ESG訴訟」通常涉及「漂綠」式的產品行銷訴訟,或涉及投資經理人因納入ESG投資標準而使投資人未獲得適當回報的訴訟。Caremark聚焦於ESG裡的G;其直接針對公司治理,以及董事基於善意而監控和監督公司法律遵循的義務。

雖然公司治理的用語可能正逐漸淡化ESG一詞,但公司主管仍有義務要監督公司營運,並確保遵守法律。Caremark訴訟主張可以用來評估其作為。

公司治理與政治風險

美國的政治不確定正影響著受監管的實體,範圍從財星美國100強(Fortune 100)公司到法律事務所,以及從夫妻經營的進口商店到大學。美國最高法院的近期裁決(包括Trump v. United States 案和 Loper Bright v. Raimondo案),基本上重塑了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政府和受監理社群之間的關係。

隨著時間推移,受監理社群受到的壓力越來越大,不僅是要遵守法律,還要對不在其直接經濟範疇內的政治議題表態。雖然公司可能有系統監控產品責任或供應鏈問題的風險事件,但他們可能並未監管以下風險,如:與DEI議題相關的政治立場劇烈搖擺所帶來的風險、因為精減到反應遲緩的官僚體制所帶來的挑戰,以及預期中政府資金的取消。

這些政治議題會產生企業風險。良好的公司治理實務可以協助控制新的企業風險,因此降低對公司財務造成影響的可能性。可予以評估的實務作法包括:

*確保適當的數據蒐集與彙整。政治政策不會憑空產生。內外部政策顧問、貿易團體以及業務聯繫群體,可以協助追蹤潛在的政治風險。

*定期審視和評估公司的政策定位,並評估它們是否仍合適。在聯邦層級,我們已經看到DEI相關活動從普遍受到讚譽,轉變成可能成為引發聯邦民事或刑事責任的潛在理由。在1月21日提出的第14173號行政命令,要求美國司法部長制定執法計畫,以打擊被認為不合法的私部門DEI計畫。因此指派專人負責瞭解政府執法的要點,並應對到公司的各業務部門,或許是合適的。

*評估公司在當前的政治環境下,有哪些公司作為適合用來行銷推廣。最近幾年已經看到永續報告成為影響利害關係人(從消費者到員工)的關鍵工具。先前在ESG時代,積極參與社會議題或社區活動的公司,或許會想淡化理想性的目標,與(或)提供更多關於其實際結論、作法以及成果的數據。

*審視與評估聯邦、州或地方政府支出的縮減,可能會影響到企業營運可行性之處。仰賴聯邦資金或補助的投資都需要審視。

*依聯邦政府的執法重點來審視公司的遵循計畫。美國司法部已列出初步的聯邦遵循優先事項,包括資助恐怖主義、洗錢以及國際貿易的限制。一如前述,採取系統性方法瞭解和評估公司活動,可能受執法優先事項影響的環節,或許是合適的。

*最後,受監理的社群應針對可能對公司營運產生負面影響的規定或法律,進行全面性盤點。他們應該評估,是否可透過前瞻性的政府關係策略來解決障礙,特別是在當前簡化規定和政府運作的背景下,尤其是關於環境與能源議題的領域。

當董事未考慮和衡量上述這些政策因素與政府措施與執法重點的轉變時,利害關係人可能會質疑,為何董事會沒有努力確保自己掌握那些對公司業務運作具根本性影響的關鍵議題。

【網址連結】 
https://natlawreview.com/article/esg-update-corporate-directors-may-be-obligated-assess-political-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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