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業引進「公司治理人員」 6月底全面適用

2019-04-23 22:00 自由時報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預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案,將「公司治理人員」的設置方式與資格等納入,藉此強化公司董事執行業務之所需;金管會強調,所有保險公司必須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設置「公司治理人員」。

所謂「公司治理人員」,外國亦稱「公司治理秘書」,這是為了增加對董事之支援,包括業務執行之必要等,目的是提升董事會效能。

對此,金管會表示,為強化保險業之公司治理,已經修訂相關辦法與規範,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主要有內容如下。

首先是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公司治理人員及公司治理主管。除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及保險合作社外。

其次,「公司治理主管」應為「公司經理人」,並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及進修規定等應遵行事項。

第三,公司治理主管之資格,必須取得律師、會計師或是在保險、證券、期貨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等之主管職務,達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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