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鼓勵長期股東議合的措施

【作者】    Christian Mikosch與Doris Buxbaum
【資料來源】    Lexology
【發佈日期】    2019年 4月 18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何佩諸委員
【簡介】   

歐盟第2017/828號命令,是鼓勵長期持股的股東議合(以下簡稱命令),在奧地利將於2019年6月10日起實施,目標是為股東創造更具吸引力的環境,並增進可在歐盟成員國內進行股票交易的企業的公司治理。

在維也納商會、奧地利產業聯盟提出許多及密集的抱怨後,奧地利立法機關現在考慮將該命令以一個較溫和的方式實施。但立法機關對施行該命令的最後決定,仍然未定案。

不過,該命令主要的目標有:

  1. 上市公司應要能確認其股東,以強化直接溝通;
  2. 提供諸如股票保管、代表股東維護證券帳戶等服務的中介機構(投資公司、信貸機構或中央證券保管所),都有義務應上市公司要求提供有關股東身份的資訊;
  3. 為了提供管理階層薪酬政策的透明度,應在股東會上提供清楚的、具整體性概況的薪酬報告。股東應該有權至少每4年就薪酬政策進行一次投票;
  4. 與關係人的重大交易,應最遲於該交易確定之時對外公告。歐盟成員國可能就這類與關係人的重大交易,提供股東投票權。

作者在一開始就想釐清的是,該命令的實施僅會影響在歐盟成員國內交易股票的公司。

該命令要實施,會先修訂奧地利證券交易法、奧地利股份公司法、奧地利歐洲股份有限公司法,以及奧地利收購法。預計以下將是新條文的主要內容:

  • 確認股東、資訊傳輸以及便利股東權的行使

上市公司應該有權確認其股東。依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或上市公司選定的任意其他第三方)的要求,就必須及時溝通關於股東身份確認的資訊。

根據該命令,成員國可能會讓其上市公司只被允許可以要求確認持有超過0.5%的股票或投票權的股東身份。雖然奧地利政府決定要落實此命令,但現在尚未規範這個門檻,而據傳這會納入政府法案修訂版之內。

以便利股東權行使以及促進股東與上市公司議合的觀點來看,股東個資應該讓公司可以直接向其股東溝通。

中介機構現在有義務要讓股東個別行使股東權,或依股東授權來代表行使,以及依股東指示來行使股東的權利。中介機構有義務要揭露提供相關服務的費用。

當已知股東出售股票後,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或許不會保存其個資超過12個月。

  • 機構投資人、資產管理公司及代理投票顧問機構的透明度

機構投資人及資產管理公司應該符合下述要求,或當他們未能遵循下述1項以上的要求時,要公開揭露一個「清楚而合理的原因」以解釋為何選擇不遵循:

  • 制定並揭露議合政策,陳述如何將股東議合整合納入投資策略中。該政策應該描述,他們如何監督其所投資公司的相關問題,包括(但不限於)策略、財務與非財務績效、風險、資本結構以及公司治理。
  • 每年公開揭露他們的議合政策如何落實,包括對投票行為的一般性陳述、對最重大的表決的解釋,以及運用代理投票顧問機構的服務。

代理投票顧問機構應該公開揭露其參考適用的行為守則。他們也應該報告行為守則的適用狀況。如果代理投票顧問機構並未適用行為守則,就應該提供清楚而合理的解釋。當代理投票顧問機構適用守則卻未遵循其建議的任何一項時,就應該宣告未遵循哪些部份,並提出如此做的解釋以及指出所有採取的替代方案。

代理投票顧問機構也需要確認及揭露所有實際的、可能的利益衝突,或是也許會影響其投票建議的業務關係,還有他們所採取的消除或降低這類利益衝突的行動。

實務上在奧地利並沒有大型的代理投票顧問機構。這樣設籍在歐盟的外國代理投票顧問機構通常只給予本地委託書持有者代理投票權。因此,實施該命令內關於代理投票顧問機構的部分,在奧地利實務上影響很小。外國的代理投票顧問機構會以母國的法律來施行該命令。當這樣的代理投票顧問機構要在奧地利營運時,適用其母國法律的議合政策及行為守則將會參考奧地利的目標予以施行。

  • 薪酬政策及薪酬報告

上市公司監事會需要為董事會成員訂定薪酬政策。股東應該有權至少每4年一次或遇重大調整時,就薪酬進行投票。然而,該投票僅為建議性質的,可能無法挑戰。如果提出的薪酬政策未通過,上市公司就需要在之後的股東會上提出修正後的政策,備供核准。在股東對薪酬政策完成投票後,應將投票日期及結果在上市公司的網站上公布。

此外,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及董事會需要訂出清楚及可瞭解的薪酬報告。這個報告可以提供依據薪酬政策而給予現任及前任董事的薪酬及所有福利給付的整體性檢視,。此外,薪酬報告應該提出交付給股東以進行(建議性的)投票。在所提出的薪酬報告中,公司必須解釋他們如何將股東投票結果納入考量。

前述規範也適用於監事會成員的薪酬。

  • 關係人交易的核准

上市公司與關係人的重大交易,需要由監事會核准,而且最遲在交易議定之時要對外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含關係人名稱、交易日期以及進一步的資訊(特別是交易價值)可在公司網站查詢的參照連結。

若交易價值超過上市公司資產負債表總資產的10%時,就會被視為是重大。在同一年度內與同一關係人作數筆交易,雖單筆金額未達前述門檻,但所有金額合計起來超過者仍須適用。

然而,前述規範並不適用於日常營運過程中及依常規市場條件所進行的交易。

奧地利的立法機關對前述規範的某些例外情形也提供選擇權利(比如該公司與其完全持有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或者貸款機構業經專責主管機關核准為保護公司穩定性而進行的交易)。

【網址連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542816c6-5148-44c1-aca5-ef6874f574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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