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bi允許科技公司首次公開上市可以發行優先投票權股票

【資料來源】    Business Standard
【發佈日期】    2019年 6月 24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印度資本市場主管機關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簡稱Sebi)計畫允許具優先投票權股票的科技公司初次公開發行(IPOs),除了幾個其他狀況,還必須要遵循更高的公司治理要求。

Sebi正計畫為差別投票權(differential voting rights,簡稱DVRs)提出一套新規範,讓公司上市時某些股東具有優先投票權,但是可能尚未被允許讓其他股票的投票權減少或變得不完整。

新規範特別來協助輕資產營運模式的新技術公司,在這裏公司發起人或創辦人可能為該公司成功的關鍵,需要保持控制權,即便所募集的資金都偏好用自有資金高於舉債。

官員說,Sebi的委員會預定在6月底對新規範進行討論,並準備好在公開諮詢程序後,收集各利害關係人的建言,包括政府部門、機構與社會大眾。建言包括支持或反對DVRs的概念,有些人說,這可能會造成小股東遭到霸凌,特別是投票權較少的股票。

他們建議,DVRs目前應該僅限於還沒上市的新科技公司,涵蓋領域諸如資訊科技、智慧財產權、數據分析、生物科技以及奈米科技。

同時,控制公司的發起人若集體淨值合計超過50億印度盧比(約23億台幣),則不能有優先投票權。此外,具優先投票權的股東,必須是在公司擔任執行職務的發起人或創辦人。再者,這類股票必須在IPO送件前至少持有6個月,而且要有落日條款。

優先投票權的比率至少是2:1,最大是10:1。除了對議案投票外,各方面都要與普通股票票等值,包括股利,而且所有優先投票權,累計不能超過74%。

著眼於發起人的投票權與其所掌握的經濟大權不成比例,這些公司必須要遵循更高標準的公司治理要求。董事會及所有功能性委員會,除審計委員會外,必須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成員是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則要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

另,股票上市後,優先投票權股票在某些狀況下,投票權會與普通股一樣,諸如任命與解任查帳會計師和獨立董事、關係人交易、自願結束營業、修訂組織章程或議事錄、營運目的外動用基金,以及其他Sebi視狀況特別定義的條文。

按落日條款,所有優先投票權股票在上市第5年就要轉成普通股,但是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還可再延長5年。

若具優先投票權的股東因遺贈、辭去管理職或合併案喪失多數股權時,優先投票權股票也必須轉化為普通股。

關於DVRs的某些計畫,也涉及知會財務和公司事務部,Sebi的規範也需要作修訂。

【網址連結】

https://www.business-standard.com/article/pti-stories/sebi-to-allow-ipos-by-tech-companies-with-superior-voting-right-shares-119062401117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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