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應該賦予APRA強制性權力否決董事任命

【作者】    Clancy Yeates
【資料來源】    Sydney Morning Herald
【發佈日期】    2019年 7月 16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為了採取先發制人的行動,對抗已經蔓延整個產業的文化與治理問題,金融監理機關要能投票反對,銀行、保險公司及財富管理業有關董事會與經理人任命案。

澳洲審慎監理署(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簡稱APRA)同時面對如下呼聲,要求APRA監理的銀行、保險公司與退休基金,定期舉辦公眾調查。這一點呼應了去年一份不留情面且具影響力報告的看法,對象是醜聞頻傳的澳洲聯邦銀行(Commonwealth Bank, CBA)。

擴大APRA權力以否決董事會任命,是對這家監理機關所作的一份重要講評報告之後的建議,該報告發現APRA過去在穩定金融的紀錄良好,但最大的弱點在跨越傳統風險之外的眼光。

政府回應說,會確保APRA有「足夠的權力與彈性」阻止聘任不適當的董事和經理人。目前,銀行任命董事會和高階經理人,必須向APRA登記。APRA可以「詢問」或「挑戰」該任命案,但是沒有權力正式拒絕。

報告中提到負責調查金融不法行為的海恩皇家委員會(Hayne royal commission)發現,APRA有著「循規蹈矩」的文化,並傾向關起門來處理問題。

一項關鍵建議是賦予APRA否決董事會和高階經理人任命的權力,咸信這是問題企業裡的特有風險。

該報告是由澳洲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前主席Graeme Samuel所主持,並受到獨立董事Diane Smith-Gander及紐西蘭儲備銀行(Reserve Bank of New Zealand)前副行長Grant Spencer支持。報告說,這樣作可以讓APRA與其他海外的監理機關接軌。

該報告表示,對特定公司的文化、治理與當責性特別關注時,比如說退休基金未適當地服務其會員,此時就應該單獨賦予APRA權力。

APRA回應說,它支持對董事適合人選建立「健全制度」,但這最終還是政府的問題。它也強調,這可能發生「道德風險」。

APRA表示:「APRA將與政府議合,如何透過機關能力審查(Capability Review)確定目標,並以最佳方式完成它們。APRA會提點當中潛在道德風險及行政負擔。」

檢討APRA時發現,這家在21年前成立的監理機關,在金融相對穩定時期執行任務,主要金融機構在它的監督下,「很少」出錯。

然而,報告呼籲這家監理機關要突出工作重點,在治理、文化與當責性三方面,以呼應APRA主席Wayne Byres早已揭示的變革方向。

去年針對醜聞頻傳的CBA進行強力審慎調查(prudential inquiry)之後,報告聲稱這類的調查應該變成工具箱「必備」的一部份。專家小組希望在未來幾年仍看到這類的調查—這將是APRA執行方法根本性改變。在調查CBA之前,最近期的審慎調查,就是在2004年澳洲國家銀行(National Australia Bank)發生的重大交易虧損案。

作為推動監理機關朝向更堅定自信的一部分工作,報告建議,總是躲在幕後的APRA需要「改頭換面」,在公開評論及接受執行工作上,應當更「強而有力」。

報告說:「在海恩皇家委員會成立後,面對審慎問題(prudential issues),採用曠日廢時的幕後協商法,與公眾期待的步調不一致。」

APRA主席Byres先生說,報告已顯示APRA面對愈來愈大的期待,並且知道外界「加快必要改變」的呼聲。他說,APRA主要責任就是「保障澳洲社會的金融福祉。」

報告也呼籲APRA的主席,從聚焦在存款機構的角色上鬆手,轉而接納更廣泛的組織型態。報告說,APRA應該創造內部「比賽冠軍」鼓勵內部競爭;增進資訊科技能力;並發展一項「文化變革計畫」致力於提升內部討論。

【網址連結】

https://www.smh.com.au/business/banking-and-finance/more-forceful-apra-should-get-power-to-veto-directors-review-20190716-p527rq.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