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加拿大公司法的公司從2020年起實施新的揭露要求

【作者】    Elizabeth Raymer
【資料來源】    Canadian Lawyer
【發佈日期】    2019年 7月 18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2020年1月1日起,受加拿大公司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簡稱 CBCA)規範的公開發行公司,將適用新的多元性揭露要求,會從它們的股東常會開始實施。

位於多倫多Blake, Cassels and Graydon法律事務所的公司治理部的共同主管Matthew Merkley說,修訂CBCA是「為了強化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Canadi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ors)在多年前已實施的58-101F1格式內的要求。」這些要求列舉了應揭露報導女性在董事會及高階管理層職位的狀況。

「除了對女性以外, CBCA目前參照勞雇平等法(Employment Equity Act),關於其他進一步的分類也必須提供相同的揭露:原住民、殘疾人士及可見的少數族裔。」

這次改變起源是C-25法案,該法案修改了CBCA一些法條,並在2018年5月1日獲得皇家總督簽准。該法案打算讓聯邦立法與加拿大證券法規(Canadian securities laws)、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規範(TSX rules)和國際最佳實務一致。現行法律主要的修訂之處影響了多元性揭露、多數決投票要求以及在網路上公開會議資料。

Merkley說,將於2020年對公開發行公司實施新的多元性揭露要求,並不包含銀行,或者是依各省公司法所設立的公開發行公司,包括在安大略、英屬哥倫比亞及艾伯塔(Alberta)省。這些不是依CBCA設立的公開發行公司,「可以自願提供相同揭露方式,但並不強迫。」


另外一個重要的改變是,新的CBCA揭露要求將應用到所有受CBCA規管的公開發行公司,包括「新創公司(venture issuers)」—在新進證券交易所(junior stock exchanges)上市的小型創投公司—這些公司現在尚未受到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揭露要求所規範。

Merkley說,受新多元性揭露報導要求的公司「並不一定要預先做什麼,按照遵循或解釋的制度去做就好」。「假如公司具備能包含這(四個)領域的多元性政策,你就必須說出來。」

「如果沒有,就應該表達為何沒有設定目標。當推出候選人參與董事會選舉時,有考慮到這些團體嗎?如果沒有,為何沒有?這會帶來壓力;但不是強迫做任何事,只是施壓而已。」

報導要求並未採用配額制,只是要揭露而已。他說,新的報導要求,對受影響的公司而言,「只是要求他們思考這些問題;…由誰擔任高階管理職務?這個要求帶給發行公司壓力去思考,他們如何預先找人擔任這些職位。」

Merkley建議,目前要求揭露董事會及高階管理層內女性數量,也許容易達成,因為女性占加拿大人口的一半以上。「但是其他『已確認』的團體人口更少。」他指出,加拿大統計局(StatsCan)已報導,非原住民的殘疾人士比例在20-25%,另外原住民與其他殘疾人士,則還不到這個比例。

他說:「如果設定目標,這個目標想必在數量上會比女性還少。我們必須觀察這個議題會如何處理;結果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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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anadianlawyermag.com/legalfeeds/author/elizabeth-raymer/new-disclosure-requirements-come-into-play-in-2020-for-cbca-companies-1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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