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吹哨需要立一部普通法

【作者】    ABDUL JABBAR BIN KARAM DIN
【資料來源】    Business Times
【發佈日期】    2019年 7月 5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吹哨人揭發了犯錯與不當行為的資訊。不像其他如英國、澳洲和馬來西亞的司法制度—他們已經有普遍通行的吹哨法,新加坡則是透過不同法規來保護吹哨人。

新加坡的思維是:既有的法律可提供適當保護,但事實上,還是有很多吹哨人在各法規間的縫隙中無法受到保護。


法律保護

新加坡大多數吹哨人保護的法律,是針對目標團體的通報者。

比如,預防貪腐法(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 PCA)保護通報貪腐行為的人,但是關於吹哨人在身體狀況、安全措施和工作環境的危害,則由職場安全與健康法(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Act, WSHA)來保護。

依公司法,在忠實的前提下,會計師通報誹謗訴訟及舞弊可以免責。不過關於販毒、金援恐怖主義與競爭問題等特定吹哨行為,又受到另外的法律規範。

然而,用拼湊式的法規來面對不同部分的吹哨人並不足夠。比如,對一般犯錯或職場不法行為的吹哨,並不會在「貪腐」或「職場安全」的範圍。這包括常見的問題如舞弊、偽造、濫用公司資金、通謀(勾結)、甚至是偷竊。但是PCA與WSHA都無法適用這些狀況。

類似狀況,報告職場性騷擾的員工,也不受現有法規保護。性騷擾保護法僅針對騷擾行為定罪,但不保護通報人。因此,員工若報告其雇主、主管或同仁的話,可能仍會遭受不公的反彈。

刑法典(The Penal Code)的確對所有證人提供一般性保護,免於被報復或恫嚇,而不論他們是否為線人的角色。然而,這並沒有完全提供保證,給那些可能要求額外保護的吹哨人,比如匿名的保護。認可匿名吹哨人的價值並保護已被得知身份者的法條,在大多數吹哨人政策裡都有。雖然刑法並沒有要求,但應該要求對線人身份保密,並在有必要時自法院文件內刪除或遮蓋。

吹哨的其他途徑

除法定保護以外,其他組織也有實施相關措施,比如新加坡交易所(SGX)與新加坡會計及企業管制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簡稱ACRA)。SGX讓每個人可以透過電郵、信件或電話方式舉報。同樣的,ACRA允許大眾會員,在ACRA的權限內,對單位或會計師提出申訴。

然而,SGX與ACRA所能監督的利害關係人有限。SGX規管的是在交易所掛牌的公司,私人公司不在管轄範圍。ACRA則不處理涉及諸如舞弊、偽造罪的申訴,負責單位是新加坡警隊(Singapore Police Force)下的商務部(Commercial Affairs Department)。

現在,職場問題的吹哨更常見的是按各公司的吹哨規範來處理。公司治理守則要求公司公開揭露、並向其員工宣導吹哨政策。然而,守則並不具備法律效力,意味公司縱使有了這個政策,但沒有什麼會強迫落實這些吹哨政策。更重要的是,守則僅適用於上市公司,而大部分的公司並沒有義務要執行任何吹哨的措施或政策。

即使是上市公司,對吹哨人保護的程度也依公司而不同。有些公司發展出健全的政策,但有些勸吹哨人別匿名。與保護不當解雇者相關的條文,用詞也十分模糊,將此問題放手給管理階層來裁量。


需要立普通法

新加坡若有普遍通行的吹哨法律,可以協助填補前述的落差。

在英國,公共利益揭露法(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保護員工從事「受保護的揭露(protected disclosures)」,關於刑事犯罪、未遵循任何法律義務以及司法不公的資訊。在馬來西亞,吹哨人保護法鼓勵揭露貪腐相關活動,比如濫用權力、非法與不當管理。

對吹哨立普通法,可以涵蓋各式各樣的不當行為,並且對保護吹哨人有統一的方法。一個例子就是反歧視條文,禁止雇主因員工報告不利公司的事宜,終結他或她的服務合約。在澳洲,公司法保護吹哨人免於因「受保護的揭露」,而面對民事或刑事的訴訟。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吹哨人也許會害怕因誹謗或洩密而吃上官司。

吹哨是偵查與防制犯罪很有價值的工具。它不應被視為是可恥或不忠的行為。反而可使用它來鼓勵良好的公司治理和行為。同樣的,所有忠實通報的吹哨人,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用害怕被報復。

一個普遍通行的吹哨法可以協助傳遞正確的訊息,延伸其有效平台的影響力,並且鼓勵人們運用吹哨管道來通報錯誤行為。

【網址連結】

https://www.businesstimes.com.sg/hub-projects/boardroom-matters/the-need-for-universal-legislation-on-whistleblo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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