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Sebi為共同基金、另類投資基金制定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
【作者】Jash Kriplani
【資料來源】Business Standard
【發佈日期】2019年 12月25 日
【介紹者】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邱明志委員
【簡介】

12月24日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簡稱Sebi)發佈了共同基金(MFs)及另類投資基金(AIFs)盡職治理守則,供兩基金遵循以改善它們所投資公司的公司治理標準。

該守則揭櫫6項原則,要求MFs及AIFs處理關於被投資公司事宜時必須遵守。

在這些要求中,投資人應具備清楚政策,確認主動介入被投資公司的情況,以及干涉的方式。

守則說:「政策也應該定期評估上述介入的結果。就算該基金採被動投資政策、或投資金額低,但只要情勢需要,就應該要考慮介入。」

根據該守則,介入的條件包括公司財務績效、公司治理相關實務、薪酬、策略、環境及社會與治理風險、領導問題、訴訟等。

投資人可運用各種方式參與營運。除了與公司管理階層開會以外,投資人也可以投票反對決議,或甚至與其他有類似擔憂的投資人合作。

投資人也必須具備清楚的投票政策並揭露投票活動。

投資人也須定期報告盡職治理活動。

緊密的監督被投資公司也是必要的。守則這麼說:「當以監督為目的,向被投資公司索取資訊時,投資人也應該謹記內線交易方面的規範。」

守則也要求投資人在履行盡職治理責任時,應具備如何管理利益衝突的政策。

更重要的是,所有政策都需要公開揭露。守則說:「每個機構投資人都應該要擬定如何實踐前述盡職治理責任的完整政策,並公開揭露之。在任何委外的活動裡,該政策應該提供機制,以確保在這些活動中,盡職治理都能善盡責任。」

盡職治理守則將在會計年度2020年4月1日起實施。

市場監理機關發現機構投資人在全球資本市場的重要性日增。它表示,藉由強化對被投資公司的監督與議合,期待機構投資人對客戶承擔更大責任。

Sebi與印度保險監管與發展局(Insurance Regulatory and Development Authority of India)、退休金管理與發展局(Pension Fund Regulatory and Development Authority)此後共同檢視了印度開始實施盡職治理原則的提案,該案由印度金融穩定與發展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Council)的小組委員會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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