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學院表示馬國在實施反董事受賄法方面領先亞洲同儕

【作者】    Muhammed Ahmad Hamdan
【資料來源】    The Edge Markets
【發佈日期】    2020年 3月16 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馬來西亞公司董事學院表示(Institute of Corporate Directors Malaysia,簡稱ICDM),馬國反受賄法實施情形領先多數亞洲其他國家,該法要求商業機構董事個人,須因受賄負法律責任。

ICDM總裁兼執行長Michele Kythe Lim說,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委員會(MACC)法的新條文,將於今年6月開始實施,目的在「喚醒」董事會成員並強化其責任感。

Lim在接受《優勢金融日報》 (The Edge Financial Daily)的訪談中說:「談到董事,他們是成熟的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是有時候,他們需要為查明問題而多做一些。這有點兒像是一記警鐘。」

她說:「讓董事直接為員工及關聯第三人的行為負責,跟董事所代表的公司交手,這是滿新的一個作法。馬來西亞是亞洲第一批實施該法國家的一員。」

新法條收錄在17A節,是違反公司的法定義務。修正後的MACC法納入此條文,並於國會通過法案一個月後的2018年5月4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Lim說,17A涵蓋了類型廣泛的商業組織,包括公開發行公司、私有公司以及政府控制的事業。

根據該法,商業組織內任何人為了取得或保有業務、或者為了商業組織營業之便,而牽涉到貪腐行為,該組織就會被視為已觸犯該法。

犯罪的罰金是收受餽贈總額至少10倍以上,或者判處最高20年的徒刑。公司組織若能提出已具備「充足程序」,則可以提出辯護。

新加坡的Governance Plus and Complilearn Pte創辦人兼執行長Sam Gibbins說,與相對應、不算是公認條款(deeming provision)的英國賄賂法(UK Bribery Act)比起來,17A的影響深遠且先進。

「縱使有些國家早已有預備的法律條文多年。實際上,大多數並未實施。現在讓它到位並加以強調,用國家層級來處理所發生的事件,相當先進。」

Gibbins說:「在英國,董事必須被證明有所謂控制的意志,所以你必須取得董事批准貪污事件發生的證據。在馬來西亞,就算沒有證據,董事可能被視為有責任。該變動之大,實在是前所未見。」

Deloitte的東南亞鑑識總監(forensic director)Oo Yang Ping,他領導Deloitte在馬來西亞的 鑑識小組(forensic practice)及整個東南亞區的數位鑑識解決方案,期待在新法到位後,董事會可以更健全,鑒於新法將推動非執行及獨立董事向與他們有同等責任的執行及非獨立主管提出「難」題。

「17A所定義嚴格的責任,並不區分執行或非執行董事。若我是一個非執行董事,就會想問難題,因為知道我們的責任是一樣的。為自己辯護的理由之一,就是要拿出已經充分做過盡職審查來避免觸法。」

根據聯合國的資料,國際上以賄賂與偷竊形式發生的貪污,成本高達驚人的3.6兆美元。貪污以很多形式出現,包括賄賂、挪用公款、洗錢或避稅。

在馬來西亞,據報在2014至2018年間,商業組織有近800人因貪污而被捕。這5年期間,MACC所公開的調查文件共900份。

Oo表示,落實17A節象徵馬來西亞對確保該國為無貪腐的經商環境是嚴肅以對,回過頭來有助於促進投資人信心。這樣的看法也獲得Gibbins認同,他認為這兩個問題之間有高度關聯。

Gibbins說:「它是一個好徵兆。投資人在全球尋找這類型的事。它連結到整個ESG(環境、社會與治理)運動—這是它的重要支柱之一。長期來看,這可能為馬來西亞公司帶來巨大效益。」

「以美國沃爾瑪公司為例,在槍擊群眾的案件發生後,執行長決定沃爾瑪停止販售大多數的槍枝與彈藥。當時在美國,有20%的槍彈是從沃爾瑪賣出去的。」

他還說:「沃爾瑪估計這個動作會讓它們第一年減少6%至9%的獲利,但仍然認為這是正確要作的事。次日,沃爾瑪的股價上漲,於是40個企業也宣布跟進。這是倫理式的領導。」

【網址連結】

https://www.theedgemarkets.com/article/msia-ahead-asian-peers-enforcing-antigraft-law-against-directors-%E2%80%94-ic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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