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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MAS綱領詳細說明資深銀行經理人的責任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作者】 Aw Cheng Wei
【資料來源】 Straits Times
【發佈日期】 2020年 9月 11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負責金融機構核心部門的資深經理人能很清楚地被識別出來並向前邁進。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在9月10日闡明一份綱領,目的在強化資深經理人之當責,並提高金融機構的行為標準。而上述的內容,就是MAS希望見到的成果之一。
這份23頁的指引符合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全球致力於向銀行與金融機構的資深經理人,灌輸個人為成敗負責的文化。
當國家為了危機如何發生在找尋解釋時,資深經理人的工作早已備受關注。
MAS的綱領說,高層員工必須是「稱職的角色,並且為下屬行動及企業行為,在職權內負起責任。」
未來將針對員工人數在50人以下的所有金融機構全面實施這份綱領。
在一份2008年金融危機的分析中,美國經濟和社會權利中心(Centre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CESR),這家國際人權組織表示,金融機構系統性的欠缺當責性,造成了這場危機,儘管另有其他重要因素如收入和財富不平等日趨滋長。
道德危險、瑕疵的激勵手段、個人或機構放棄金融活動下行成本的職責,都是造成危機的原因。道德危險是指缺乏防衛風險的激勵辦法。
CESR補充,舉例來說金融機構會擔心市場或政府沒有意義的處罰或糾正行動,如此寬鬆的監理應當肩負多數的責難。
MAS這份最新的綱領,是在參考外界對2018年4月所公布的諮詢文件之意見,並作了若干微調後提出的。
綱領還附一份17頁的資訊文件,內容是金融機構可以如何將道德行為灌輸至這些領域,如聘僱、溝通管道、監督與考評,以及績效管理。
產業最佳實務包括在董事會下設一個道德行為委員會,並由金融機構的董事長擔任主席;為中階管理人員提供實作研討會;以及讓資深管理人員參與聘僱程序以確保文化契合。
資訊文件也包含一份提醒,內容是若發現疏失,會對銀行與金融機構採取督察或執法行動,包括從警告信到解任董事或經理人。
CIMB 私人銀行經濟學家Song Seng Wun說,該綱領「對金融機構而言是一個有用的提醒,不要忽視公司治理與風險管控。」
大華銀行(United Overseas Bank, UOB)與星展銀行(DBS Bank)歡迎此新綱領。大華銀行集團風險長Chan Kok Seong說:「必須清楚瞭解與傳達責任…堅強的治理是組織成功的關鍵。」
DBS新加坡主管Shee Tse Koon說:「不侷限於金融產業,越來越重要的是組織也能落實治理實務,反映員工在新的工作常態下文化與行為的重要性。」
新加坡大管理學院的副教授Lawrence Loh,他也是治理、制度與組織中心(Centre for Governance, Institutions and Organisations)的)總監,他說:「這份新綱領的特色就是焦點放在個人層級。此外,對金融機構而言,這樣做更為具體及方便運用。」
【網址連結】
https://www.straitstimes.com/business/banking/mas-guidelines-spell-out-senior-bank-managers-accoun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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