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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金融揭露規範—資產管理人新的ESG挑戰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作者】 Chris Webber
【資料來源】 National law Review
【發佈日期】 2021年 2月 4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何佩諸委員
【簡介】
何謂SFDR?
永續金融揭露規範(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SFDR)是歐盟執委會落實其永續金融策略的總體改革方案一部份。該策略關注以下三個領域:
透過創設一個有利的架構,強化永續投資的基礎。執委會相信,許多金融(與非金融)的公司仍會過度關注短期財務績效,而非長期發展及永續相關的挑戰與機會。
增加為公民、金融機構與公司永續性具正面影響力的機會—讓他們能夠從事「綠色金融」。
整合氣候、環境與社會風險到金融機構與整體金融系統內。
為此,SFDR為投資機構引入了一系列的揭露要求,以解決環境、社會與治理(ESG)問題。其適用於資產與基金經理人(比如歐盟金融市場工具指令(MiFID)規範的投資經理人、另類投資基金經理人(AIFMs)以及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ormable Securities,UCITS)經理人)與投資機構,還有信貸機構及保險公司。SFDR在2019年12月通過,並自2021年3月10日起實施。
如何應用到英國公司?
令人意外的,英國政府在脫歐過渡期結束後,選擇不將SFDR轉化為國內法。然而,不論是當作規範的要求或是從實務面來看,SFDR很可能對英國公司仍然很重要。比如,若一間英國的私人股權公司想進入歐盟市場或管理歐盟的基金,就要作為另類投資基金經理人並遵循SFDR。此外,我們有可能看到公司因商業理由遵循SFDR,特別是出於客戶與投資人的壓力。
就算英國公司並不須遵循SFDR,英國政府還是公開表示會優先重視綠色金融。在2020年11月,英國財政大臣Rishi Sunak宣布英國將會是世界上第一個國家,在2025年以前,將依照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ask Force on Climate 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標準的揭露列為完全監理事項,跳脫在SFDR下採取的「遵循或解釋」方式。為了資產經理人,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在2021年上半年對可能的TCFD相關客戶揭露規範進行諮詢,目的是提供公司、基金與投資組合層級的ESG資訊,協助投資人作決策。初期的英國制度因此很可能與SFDR在永續性上相互重疊。
SFDR會帶來什麼改變?
SFDR揭露要求涉及到許多潛在具挑戰性的遵循障礙,是公司需要克服的。比如有一個要求是,對投資決定中的永續要素,以「遵循或解釋」方式揭露「主要的不利衝擊」(principal adverse impacts,PAIs)。PAIs的定義是:會造成永續要素負面效應的投資決策及建議之衝擊。關鍵挑戰將會在資料蒐集上。公司需要從許多來源蒐集資料,再將資料統整成單一、完整的資料模式。資料品質的確認及透明度,將是重要的遵循要素。像這樣的挑戰會很花成本、很花時間。
至少,公司現在應該要取得最新的SFDR及相關的分類規範(Taxonomy Regulation),並且瞭解到他們屬於規範內的哪些領域,以及將會帶給他們現在的實務哪些改變。因應這些要求,公司應開始檢視行銷面的資料以及網站揭露。公司應該對他們關於PAIs的態度預作準備。若是自願採行PAIs的話,公司或許會希望實施一個階段性的方法,藉此在3月時解釋他們尚未準備好按規範作揭露,但將會在今年稍晚作報告。
公司應該立刻開始擬定實施計畫。客戶與投資人的需求仍是ESG變革的關鍵發展動力,而公司需要在這個領域有所進展,不然會有落後的風險。
【網址連結】
https://www.natlawreview.com/article/sustainable-finance-disclosure-regulation-new-esg-challenges-asset-mana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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