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對AI引發的勞動力替代之監督
【作者】Michael W. Peregrine
【資料來源】Harvard Law School Forum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發佈日期】2025年 12月 18日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謝靜慧/本協會前秘書長
【簡介】
新興科技發展正促使董事會重新評估其對公司勞動力的監督義務。
最近的新聞頭條很難讓人忽略。眾多媒體都在報導同一類故事:人工智慧(AI)的運用正對雇主及員工關係產生重大影響。這件事主要體現於裁員一事(包括白領員工),尤其是當多數公司為了尋求效率,而增加對AI的投資時。
對於見多識廣的董事而言,這樣的發展應該不會令人感到意外。對某些人而言,這只是證實了長期以來被人接受的經濟預測—AI終將引發大批裁員,由機器替代人類,而這就是創新驅動型經濟的必然演進。其他有人則反駁,AI對勞動力的影響沒有這麼大,而且會以比較漸進的方式進行。換言之,無需驚慌。但確定的是,這些AI帶動的裁員正引發討論—當公司部署AI時,董事會是否必須以某種形式考慮其對勞動力的影響。
法律考量
除了對公司財務及策略面的影響之外,沒有明確的法律義務要求這麼做。也沒有明顯的法律或規定要求治理機構要積極採取措施減緩AI相關的勞動力替代影響。誠然,依據美國聯邦證券法規,若公司有終止雇用計畫,並依據公認會計原則(GAAP)會產生重大費用時,則將產生揭露義務。另外,美國聯邦勞動法規(《WARN法案》,勞工調整與再培訓通知法),一般要求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公司的雇主,在計畫結束營業及大量裁員之前要事先通知。紐約州近期對於WARN法案在AI方面的擴充,顯示各州有意要求公司揭露—某些人力的縮減是否因為技術創新或自動化(如AI)所引發。
董事會也應向法律顧問諮詢以下兩個面向:工會對於因科技相關導致勞動力被取代方面的訴求,以及逐步成形的AI及資料隱私法規,該法旨在限制AI用於聘僱決策(包括裁員)。
在公司要大規模裁員時,董事會在其監督遵循義務的角色下,必須確認相關法規之適用性。但這義務並不延伸要求董事會,必須針對AI帶動的裁員,評估其對勞動力之影響。
受託責任的考量
然而,隨著公司治理原則的演進,特別是針對董事會對於人力資本的監督方面,出現了一些重要的跡象,顯示出對於董事會受託責任的期待。美國知名公司董事會員組織—國家公司董事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Director,NACD)有一些出版品特別說明這些趨勢。
這項特殊的監督責任,立基於將正面的勞動力文化,視為公司資產的認知上。NACD認為面對文化變遷、競爭日益激烈的勞動市場、員工期待的提升、投資人關注的增強、監理要求越來越高,以及最重要的是顛覆性技術之興起,董事會對於人力資本的監督是合理的回應。最基本的,此監督是透過各式治理措施而展現的,包括將人力資本策略列為固定的董事會議程事項、評估董事在人力資本議題上的專業能力、確保董事會的委員會結構涵蓋人力資本議題,以及參加高階人力資源主管的評估。
NACD與相近的思想領導力團體也鼓勵,董事會針對公司技術整合進行聚焦式的監督,包括AI對就業的潛在不利影響。「董事會應該確保組織以增強人員能力、而非取代人員的方式,來採用這些技術。」同樣的,NACD建議董事會在採行AI上要「以審查財務風險同等的嚴格,確保自動化會強化長期韌性,而非只有削減成本。」
對董事會而言,核心主題就是確認,AI引發的裁員是否吻合審慎的公司策略,而非只是削減成本的狹隘目標。一如Wachtel Lipton Rosen & Katz創辦合夥人Martin Lipton所指出,「董事會應該以平衡的方式,考慮技術採用對公司重要利害關係人的影響,包括員工與社區,而非短視且不惜代價地尋求立即性的短期成本節約效益。」
道德的考量
之後就是道德的問題;除法律責任外,董事是否有義務減少AI相關的裁員,不論是基於道德自願、還是基於企業社會責任(以更廣泛的法律觀點看待企業對社會的存在目的)。
教宗良十四世在擔任羅馬天主教會領袖的短暫期間內,特別關注「人工智慧領域發展」對於人性尊嚴、正義及勞動的挑戰。的確,新教宗視AI為新產業革命的先鋒,並認為其帶來許多關鍵的人道議題,包括但不限於—勞工權利、工作品質以及員工健康與安全的可能負面影響,還有對於勞動力的有害干擾。
前德拉瓦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Leo G. Strine, Jr.也同樣呼籲董事與高階經理人以尊重勞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方式治理公司。這包括瞭解公司如何使用AI,以及其使用如何影響到員工、客戶、其營運所處社區、環境和受其影響的社會。
再來就是 AI相關勞動力決策與公司既有的價值聲明是否相符的問題。雖然對此類聲明的確沒有一體適用的範本,但通常會廣泛提及對員工福利的承諾,並以尊嚴與尊敬對待所有員工。更全面的聲明會參照企業圓桌會議(Business Roundtable)的原則,其中提及對員工的投資:「…透過培訓和教育支持他們,協助在快速變動的世界裡發展新技能。」
雖然此類價值聲明很少提到員工在公司內具體、可執行的就業權利及晉升權利,但是董事會可能會希望透過這個角度來審視AI相關的勞動力決策,至少是為維護公司聲譽和勞動力文化的目的。
監督途徑
整體建議是,對於人力資本、文化及公司聲譽的受託監督議題,要求董事會就AI部署之勞動力影響承擔治理的角色。
此角色應該以三個主題為基礎:第一,在董事會內、以及董事會和管理階層之間,應接受董事會對人力資本有基本的監督責任;第二,董事會在監督公司AI策略及執行落實上,應該建立監督架構;第三,董事會層級應關注公司在因應新興、顛覆性技術而對人才產生的影響(即,這些因應措施是否涉及創造職位、職能再訓練,或取代現有職位)。
更具體的要素可能包括:關注向董事會提供相關資訊的報告機制、監控「提升勞動力技能」的相關作為,以及要求管理階層對於員工轉型過程的制度化與平等性承擔責任。
結論
新的治理原則及其他相關因素表明,在技術引發的裁員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力顛覆上,董事會應發揮明確的監督作用。但任何董事會的監督都應該能夠促進管理階層部署此寶貴技術時達到最佳績效,並符合公司的商業機會及策略。為了這個目的所進行的對話,應基於一項共識—董事會對人力資本承擔基本的監督責任,以及管理階層有責任充分運用科技來為公司創造效益。
【網址連結】
https://corpgov.law.harvard.edu/2025/12/18/board-oversight-of-ai-driven-workforce-displac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