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一般民眾說FRC必須有更大權力

【作者】    Pat Sweet
【資料來源】    Accountancy Daily
【發佈日期】    2019年 10月 3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何佩諸委員
【簡介】   

大眾以負面的角度看待公司,說他們貪婪、公司行為不當,並且希望主管機關要被賦予更多權力,讓大企業負起責任。

在一份英國財務匯報局(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簡稱FRC)所委託的研究裡,許多的公民陪審團(citizens juries)被問到怎麼看待公司治理及財務報導時,都高度批評「遵循或解釋」的要求,因為這代表英國公司治理守則沒有被法律明文授權。

這份獨立研究是由BritainThinks所做的,分別在倫敦、愛丁堡及科芬特里舉辦了兩天的公民陪審團活動裡,與來自於全國的民眾討論相關議題,在之前還有一個工作坊。這個團體是由完全獨立的專家組成,但不包括從事會計或銀行業的人士。

研究發現,大多數參與者對公司治理的認知和瞭解不多。審議團某種程度比較熟悉的是非執行董事以及董事會的角色,但是大多數都沒聽說過英國公司治理守則,也沒聽過FRC的角色。

在這三場審議會裡,參與者表示審計主管機關應該被賦予更強的權力及「執法工具」(teeth),讓公司負起責任,還有,他們應該有權要個人及公司對未遵循守則及標準負起責任。他們也表示,主管機關應該清楚地站在公眾利益上定義及執法,並且確保主管機關將獨立性原則列為最優先事項。

所有參與者對公司報導的認識很少。雖然某些參與者知道公司會編製一份公開、年度性的報告,但是大多數仍不知道上市公司依法律要求在年報上須公布某些資訊。

參與者指出,一些對公司報導的限制,是監管公司活動的機制。這些包括公司報告不能只讓專家看得懂,特別是包括年報使用的語言、格式與長度。他們也批評,關於環境永續性與公司價值方面的資訊,還缺乏強制性的報導要求。

在規模較小的工作坊內,參與者提出的擔憂是:守則是以「遵循或解釋」的                                      原則實施的,而非受法律保障的。這就缺乏明確的指標與判定遵循程度的衡量方式,讓守則難以一致的落實。

一般的共識是,主管機關需要有更多權力在公司財務發生問題的初期就採取行動,而不是等到公司倒閉才來反應。

審議者覺得,若在所有問題發生的早期就介入,有助於讓主管機關免於施加更嚴格的處罰,以預防更嚴重的問題發生。他們都支持這些介入,不管是以有對外宣告或未宣告的Ofsted(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 Children's Services and Skills 的簡稱,其非英國正式部會,但向國會報告)形式的調查。整體來說,公民陪審團想要看到主管機關以「關鍵友人」的身份採取行動。

除了具備更多權力,參與者認為主管機關應該要讓那些目前不是專業組織會員的個人和公司負責以防止不當行為。審議者提的一個例子就是,主管機關無法處罰非會計師的董事,他們認為這意味特定「違法者」也許會成為「漏網之魚」。

他們也相信主管機關與公司應該以公共利益為前提來運作,考慮更多人的意見(包括員工),並且強化董事會多元性。

民眾也認為,主管機關無論如何應該與其所管理者保持獨立性。參與者覺得,特別重要的是要確保非執行董事以及審計合夥人,與其服務的公司之間的獨立性。

每個陪審團是由18至20位民眾組成,他們被徵選以反應在地民眾的聲音,並為確保所諮詢的公眾有更廣的代表性及多元性。

【網址連結】

https://www.accountancydaily.co/general-public-says-frc-must-have-more-te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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