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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QCA更新其審計委員會指引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作者】 Alice Gardner
【資料來源】 Lexology
【發佈日期】 2019年 9月 23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2019年9月12日,英國上市公司聯盟(Quoted Companies Alliance,簡稱QCA)發佈了更新版的審計委員會指引(引下簡稱指引)。QCA的目的是搭配QCA的公司治理守則,並為審計委員會擬定QCA的最佳實務導引。
特別是對採行QCA公司治理守則的公司而言,這次的更新很重要。這些公司主要是從2018年9月28日起在倫敦交易所另類投資市場(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 AIM。註:中小型、新興企業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他們被要求採行受到認可的公司治理守則—詳見我們之前的見解)。
相較於2014年的前一個版本,新指引作了改變,在某些領域有顯著的擴展。新指引的某些關鍵建議摘要如下。
採行QCA公司治理守則的公司,應該檢視其審計委員會目前運作(包括組成及職權範圍),並且準備好更新其實務作法,以迎接新指引。
有效能的審計委員會
指引建議,應設置一個技能和經驗有適當平衡的審計委員會,其中至少要有1位成員具備新近的財務經驗—另外也建議委員會至少要有2位獨立的非執行董事。比起先前QCA指引,新版這一點規範性更高,因此公司應該要檢視他們審計委員會現在的組成。
委員會的角色與責任
指引包含對審計委員會成員角色擴展的導引,尤其是對召集人。比如,它說明委員會的職權,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或甚至更頻繁)。
指引建議召集人要與公司財務處長和公司秘書有更緊密合作的同時,並非建議董事會成員自行組成審計委員會。除非實務上做不到,否則擔任公司秘書的人,不應該也兼任財務長。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指引提供了落實適當內部控制以及風險管理系統的進一步細節。鼓勵企業要發展其自有的風險管理方法,並應該納入日常管理與決策實務之內。
指引建議,對風險與控制的辨認、評估與監督,不應該被當作是一次性來對待、或年度性的工作而已,應該是定期執行的持續過程。
與簽證會計師的關係
有關簽證會計師任命的詳細導引,特別是關於其議合與費用的項目,指引也包含了會計師的獨立性與招標(包括頻率)。
有關會計師招標,指引建議公司應對其會計師任期長度,給予適當考慮。
審計委員會報告
指引建議,在年報及公司財報內的審計委員會報告,應該清楚簡潔—並明確表達委員會履行角色所採行的步驟,包括處理會計師輪調、任命、招標、風險與控制,以及內部確信功能。
應該避免典型「官樣文章」的文字,以及那些不切題、或在公司財報內已詳盡報導的資訊。
【網址連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50337b14-7021-41a2-a0ed-678715a9f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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