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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董事改選紛爭的解決之道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工商時報名家廣場 -2020.07.14
文/王文宇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兼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其實化繁為簡,本案核心為「選舉違法」、「重新改選」、加上「臨時管理人」,三者相互牽連,又以選舉違法為關鍵。至於訴願、解任、確認、背信等爭訟,只是外圍環流。
大同董事改選爭議持續延燒,儘管經濟部駁回變更董事申請,原公司派董事仍掌控經營。擬議中的後續救濟管道,包括撤銷股東會決議、召開股東會改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這些管道是否符合法制與公平的目標?是否兼顧公司治理與迅速解決的精神?未來又如何建構周全解決機制?值得探討。
經濟部駁回變更登記,理由充分。但這只是容易消化的軟柿子,雖然不承認新選董事的正當性,但未否定原有董事的執政權。原因很簡單:類似股東會決議效力之私權爭議,經濟部一向謹守行政與司法分際,主張應透過訴訟解決。只可惜取得確定選舉違法的判決,曠日廢時,遠水救不了近火。
市場派為求早日平反,已依公司法規定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應否核准?陷入兩難。如准許,經濟部不啻扮演法院角色,確認之前董事改選違法,否則何勞再開會重選?如不准許,必須面對市場派強大壓力;尤其公司派奧步有些牽強,甚至涉及背信罪調查,引發輿論撻伐。進退兩難,考驗經濟部的智慧!
另一救濟就是經濟部命令大同召開股東會改選。按相關規定僅適用於董事任期屆滿,應改選而未改選者。然而本案卻是改選已完成,只是法律效力有爭議,情況不同。再者此改選的前提,同樣是經濟部扮演法院角色,認定之前選舉違法。最後,公司派一直強調只服膺「司法判決」,如收到「行政命令」後相應不理,反而形成僵局。所以此方案可行性低。
既然上述救濟都有缺點,有人主張市場派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依國外法制,當公司內鬥不斷、無法穩定經營時,可採此權宜之計。然而本案雖涉及經營爭奪,公司經營或未至癱瘓程度,因此未必有「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必要,驟然處分恐使爭議擴大。
也有人認為依目前大同董事會情況,係屬「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因此市場派得直接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但是,除非市場派能舉證公司派違法濫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否則此一主張未必成立。更何況此舉雖可懲罰公司派,卻無法填補市場派的損失。
本案尚有一重大變數。公司派依恃的是:確定判決緩不濟急,在本案訴訟的確如此,但另案判決的確定卻不會延宕。回顧三年前公司派不當剔除市場派董事候選人,引發決議無效之訴訟,去年底二審判決無效,正上訴中,如最高法院仍判無效即告確定。此之「無效」如何影響本案爭訟?法界可能眾說紛紜。但最低限度,它將削弱現任董事的正當性,並強化各救濟管道的適法性。
其實化繁為簡,本案核心為「選舉違法」、「重新改選」、加上(必要時)「臨時管理人」,三者相互牽連,又以選舉違法為關鍵。至於訴願、解任、確認、背信等爭訟,只是外圍環流。如法律與事實爭點單純,綜合判斷,其實不難釐清。可惜現有訴訟制度未能針對類似爭訟的特殊性與急迫性,制訂一爐共冶的規則,包括集中審理與彈性裁量等,以畢其功於一役。
為防止事件重演,報載行政機關擬修訂證交法,引進類似銀行法立即導正措施,此舉允宜審慎。由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涉及系統性風險,各國乃賦予監理機構緊急處分權,具正當性。但是一般企業─即使是上市公司─未必適合相提並論,不宜背離公司治理精神。是故行政機關扮演法院角色,不可不慎。
我國「司法不彰」往往迫使「行政擔綱」,我們總認為此乃本質使然,無從改善。但從比較法制來看,此種態度過於消極。近日筆者以本案情況請教美國公司法權威Randy Holland(前任德拉瓦州大法官,多次來台講學,對我國貢獻良多)。他回覆:本案如在德州法院審理,兩審合計估計最多五個月即可完全落幕。我國見賢思齊,該加把勁了!
網址:
https://view.ctee.com.tw/legal/21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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